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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论道区块链》肖洒:币圈将面临更多法律挑战(深度解析)

imtoken钱包地址 2023-04-27 06:00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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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话创始人,聊区块链。 《论道区块链》第五期节目刘清炎先生与法律专家肖萨多维度深度解读:数字资产的法律特性、项目出海、ICO法律边界与收费、私募与公募、STO 、香港新规、稳定币、互联网法院、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热点话题。

《采访精华》

1、在中国,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? 公民持有或兑换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义如何?

2013年,中国法律将比特币定义为“特定虚拟商品”。 在近一两年的司法实践中,以太坊也被赋予了类似的财产属性。 但对于这两者之外的其他虚拟货币(如莱特币等),它们并没有被赋予财产属性,而是被表征为一组具有所有权的数字。 在实际案例中,必须具体区分。

2017年10月,《民法通则》(小民法典)正式颁布。 其中,第127条提到中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。 也就是说,中国民法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和持有虚拟货币。

那么,普通公民之间点对点兑换数字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? 需要讨论两种情况:

情况1

熟人之间的虚拟货币兑换:比如A和B是朋友,双方平时很熟。 因此,基于双方的友谊,发生了一笔比特币交易,在本案中是合法的。

案例二

以卖币喊单为业:例如,原来在职的员工放弃原来的工作,开交易所,或发行项目,以卖币为业,同时提供指数、喊单、市值管理等,这种情况是违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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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对于在海外运营的交易所,在KYC后向中国大陆公民提供交易服务时,会面临哪些法律监管和合规风险?

我们法律的基础是保护普通人的财产权。 如果外国主体向中国公民出售某种货币,或者提供某种金融服务,给中国公民造成巨大损失,中国法律肯定会出台管制。

对于海外交易所,如果KYC不严格,至少在中国会被视为不合规。 如果对老百姓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,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刑事风险。

例如,可能涉及非法经营,因为境外实体未经在中国合法取得许可,不得在中国开展会议营销、微信营销; 在微信上进行一些传播营销,拉人头卖币,可能涉及224条刑法之一的“组织、领导传销”罪。

同时,外国公司在国外欺骗外国人,这与中国无关,但外国公司在国外欺骗中国人,却与中国有关。

我国法律非常重视每个人行为的本质和主观动机是什么。 如果你的行为本质是兜个圈子回来,或者在中国做生意,那你做的假结构其实是可以直接被穿透的,还得把手伸到桌子底下看看你的抽屉里有什么。 什么。

所以不要跟中国监管部门耍花招,也不要跟中国法律开玩笑。 你认为签署很多法律文件和合同就可以挡住刑法的风险,这简直是一种盲目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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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2017年9月4日,国家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那么哪些涉及数字货币发行是严禁的?

这种一刀切的方法很苛刻,但并非没有道理。 混乱之下,国家出台这份文件,就是要给大家一个明确而严厉的信号,就是不允许。

中国人很聪明。 他们明明说 ICO 是非法的公开融资渠道。 做类似的事情披上合法的外衣,实际上会被定性为变相的ICO

这次攻击范围比较广,可以看到交易所也受到了影响。 经过这波打击,不少币圈朋友纷纷转战日本和新加坡。 也有项目方在海外发币,比如成立基金会。

广东某市已经有项目方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。 货币方面是海外,技术方面是国内。 在筹款过程中,出现了代投的情况,大量普通民众参与其中。 现在的币市是熊市,都跌到了谷底。 很多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都不够。 这时候普通人就觉得这个项目有问题了。 项目方看到项目方没有实际作为后,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。

集资诈骗罪属于刑事罪名,是经济犯罪中最重的一种。 过去最高刑期是死刑,现在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。 但还有待讨论的是,融资不是法币,融资的数字货币是财产属性。 以这种方式交换东西,是否构成集资诈骗? 能说是非法经营吗?

后来案件传出交易所,因为交易所提供了相应的服务,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顺着线索查封交易所。 随后将交易所人员带入,形成第二案,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。 于是一波就报告了两例,不仅在广东,其他沿海城市也都出现了。

这种案子是项目方造成的,但交易所、代理投资等中间环节,只要当事人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,即使是号召币值管理的,其实也是共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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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对于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”和“组织、领导传销”两项罪名,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?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

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:“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禁止自然人或者企业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。”

关键词是筹款。 它与筹款欺诈有何不同? 通俗点说,你有没有骗我。 如果你骗我,那就是集资诈骗。 如果你没有骗我(我知道你的事情有风险,我是自愿参与的),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 集资诈骗罪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,包括国际刑警组织,现在都在关注金融诈骗,而诈骗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。 有人说,如果我有海外身份,在太平洋小岛有账户,就可以免于制裁。 事实上,国际刑警组织正在全世界打击金融欺诈。 如果你在中国搞金融诈骗,大家都会抓你的。

组织领导传销

传销犯罪在代理投资中很常见,分为三个层次。 比如你是老板,我是你的小马,我再开发一个下线,我们就够了,其实包括原来的人数。 我们的报酬主要以佣金为主,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。 但不是每个人都被抓,而是组织者、领导、去讲课的,还有其他人在批评教育。

上述犯罪行为都是面向大众的“公募”,那么针对特定人群的“私募”是否会涉及刑事罪名?

这个问题其实不是很容易回答。 举个例子——吴英非法集资案,在浙江很有名,也是比较有争议的一个案子。 她只向社会上17人集资,但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。 即使你认为是私募,也不一定是法律认可的。

目前能挡住刑法风险的是你向亲戚朋友集资,但“朋友”的解释很狭隘,基本可以忽略不计,只当“亲戚”。

比如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的搭档老余。 老余这两天把房子卖了,发了大财。 他想从你这里买一些币,然后你说我通过私募给他一些股份。 它在法律上被称为亲戚和朋友。 这个时候,你的行为可能仍然是一种公开募捐的行为。

所以真正的私募是很难完全做到的。 如果有一天我们的证券法修改了usdt法律认定,我们认为这种东西就是证券,它是合法的。 如果你这样做,没有人会关心你。

2017年9月4日已经明确规定ICO是非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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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对于币圈媒体来说,如果参与项目公告,发布一些影响市场的内容,是否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?

确实如此,之前也有媒体来找我们打听过相关问题。

媒体需要的是公平正义。 一旦与某个项目方形成亲密关系,就不会出现利益偏好。 如果项目方炒作获利抬高币价,媒体配合项目方发布虚假消息,然后突然砸盘,那么韭菜就割了。

如果项目方处理欺诈,媒体很可能被视为共犯。 而且,这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,公安机关会非常慎重地进行侦查。 通常刑法滞后,希望先通过民事手段解决。 如果不能解决,社会危害将非常严重,公权力就会主动出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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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最近STO(Security Token Offering)概念很火,试图拥抱美国证券监管法规,那么美国法律将如何认可,中国将如何应对?

目前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加拿大、美国等国家对STO都比较友好。 ICO之后,大家觉得STO至少有资产,写入正式的官方系统后相对可控。

这些国家(或地区)的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非常宽泛,而我国证券的概念则相对狭窄。 不去正规交易所,就不能称之为股票、债券。 所以我们SEC证监会实际上是按照证券法来管理证券的。

我国证券法目前正在修改中,未来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。 但是从目前来看,我们对ICO的态度是非常严格的。 STO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ICO。 未来三到五年,STO在中国大陆可能很难合法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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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您对香港近期颁布的新规有何看法?

个人认为会影响到整个亚太地区的币圈格局。 以前大部分情况是去新加坡基金会或者日本usdt法律认定,现在可以直接回到我们香港地区。 香港地区给了大家机会,但必须按照比较高的标准来管理。 既事前管理,又事中检查,长效机制。

香港是亚洲的金融中心,具有丰富的金融监管经验。 我们相信,如果香港有金融科技,或者有加密货币等投资组合,会管理得更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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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您对稳定币(USDT、GUSD等)有什么看法和看法?

币圈认为,这是一种寒泉,一个行业在前进的时候也会有逆流。 我们最初对法定货币的态度与现在不同。 事实上,我认为它不会持续很长时间。 我看到他们的交易量也很一般。 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国家牌照应该不会持续太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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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对于区块链与实际业务的结合,尤其是法律证据存储方向,有哪些案例和观点可以分享?

我个人非常看好区块链技术。 之前看过一些银行做的演示,利用区块链技术,大大提高了对账时间,以极快的速度完成了前几天的工作量。 据我了解,现在各大银行和百度、腾讯、阿里等知名企业都在研究区块链技术,并且已经在深圳落地,同时也在协助国家税务部门做相关工作。

所以我认为试图强攻大家的思想,说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以改变世界是不现实的。 当前的世界已经形成,无法打破和重新开始。

如果一项技术好用,它就会被优先使用,为大家服务。 如果技术真的好用,可以提高效率,改进某些功能,解决某些问题,大家自然会接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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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与传统法院相比,互联网法院在新技术的运用、材料的运用等方面有哪些进步或优势?

我们观察了几家互联网法院,其管辖的案件除了网络购物诈骗外,在全国范围内通常都是类似民间借贷、互联网小额贷款的类型。

互联网法院三天内基本可以完成立案,然后远程开庭,这意味着原告和被告可以在家里通过聊天室开庭,节省了时间,提高了效率。

中国司法部门对区块链技术在取证方面的应用持开放态度。 比如杭州的互联网法院,阿里为其提供了区块链技术支持。 如果我们在互联网上有小额贷款关系,我们可以通过区块链存证,防止抵赖和篡改。 公证处在现行法律中承认区块链存款证明,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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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“代币经济”概念能否从法律角度得到鼓励? 大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?

并非所有代币经济学都能做到。 大家都在说的链改币,其实是在玩概念。 只要提到激励二字,激励不上交易所,不转化为货币,就不能完成激励。 我们并不反对这种做法,但会提醒大家谨慎行事。 毕竟带着一堆所谓的token去各种交易所,还是ICO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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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、市场上出现欺诈、跑路等事件,投资者应如何维权?

对于空气币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,如果是境内项目方发行的货币,应当采用境内维权方式。 首先是民事诉讼。 向公安部门举报欺诈行为。

如果是海外的项目方,比如在新加坡、日本,ICO是合法的。 此时在国外打官司难,取证难,律师费高,维权难度会急剧增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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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颜时光》